依據衛生福利部109年4月1日衛授家字第1090700375號函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規定辦理。
🔰因應新冠肺炎疫情防疫策略,為減少身心障礙者出入醫療機構等高風險場域,#針對109年4月1日至109年8月31日有效期限屆期之身心障礙者,#統一延長有效期限至109年10月31日,可以原證明繼續享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相關權益。
🌻後續各地方政府將以書面通知,請記得持原證明至各地鄉、鎮、市公所,辦理延長註記喔!
💡如果已經提出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辦理時間延長的民眾,同樣可以延長到109年10月31日。
🌸如有問題請洽彰化縣政府社會處身心障礙福利科04-7532367、各鄉鎮市公所或撥打1957福利諮詢專線。